湖北:基本形成丰富多元的现代博物馆体系******
中新网武汉2月3日电 (记者 梁婷)记者3日从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获悉,该省多部门已联合发文,从14个方面部署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
湖北历史悠久,是远古人类文化的演化地、楚文化的发祥地、三国文化的富集地、红色文化的繁盛地。立足地域文化特色,该省发展科技、艺术、自然、民族、民俗、工业遗产等专题博物馆,构建起荆楚博物馆特色体系。目前,全省基本形成类型丰富、主体多元的现代博物馆体系。
湖北是全国博物馆事业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的省份之一。自2012年以来,全省博物馆数量由145家增至236家,平均每年有9家新博物馆建成开放。“十四五”末,全省博物馆预计达260家。
根据部署,该省将支持长江国家博物馆、湖北革命军事博物馆、三峡工程博物馆、三峡移民博物馆、南水北调博物馆、湖北体育博物馆等专题博物馆建设。同时,配合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项目,建设一批考古遗址博物馆。
湖北是文物大省,该省实施第一次国有文物普查、全省非国有博物馆藏品备案两项重大项目,基本摸清全省博物馆藏品家底,登录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藏品1531877件/套、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藏品151582件/套,两项数据分别居全国第5、第8。
本次部署强调,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馆藏珍贵濒危文物、材质脆弱文物、革命文物保护修复计划,注重将科学研究贯穿保护修复全过程。
此外,湖北将继续发挥博物馆“国家文化客厅”作用,系统梳理荆楚文化、三国文化等特色文化资源,实施“荆楚精品陈列展示工程”;参与中华文明展示工程,依托“荆楚文化走世界”“荆楚文化丝路行”等对外文化交流品牌。(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